《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國新辦昨日舉行的新聞會上發(fā)布,對商標犯罪未遂問題做出新規(guī)定,對于沒有銷售,但查獲倉庫里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達到了一定的數(shù)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 《意見》規(guī)定,對沒有銷售或者部分銷售、部分沒有銷售的情況,查獲倉庫里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達到了一定的數(shù)量,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定罪量刑標準按照犯罪未遂依法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犯罪未遂的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在倉庫里沒有銷售出去的產品如何處理,過去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發(fā)布會上答記者問時說。依據目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未對商標犯罪未遂做出規(guī)定,只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也未對商標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做出明確規(guī)定,其第二編第三章第一節(jié)“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只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5萬元及以上,即構成犯罪行為。原知識產權立法人俞梅蓀認為,規(guī)定犯罪未遂貨值金額要達到犯罪既遂貨值金額3倍以上才接受定罪,主要是依據可能會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定的。 熊選國表示,做出這個規(guī)定,主要考慮到有的案件公安機關能夠查明已經銷售的金額或數(shù)量,但有相當部分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出去了,但因為沒有賬本,對銷售數(shù)量往往難以查清。盡管沒有銷售出去,但是已經大量地囤積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是準備銷售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俞梅蓀認為,商標犯罪未遂案件所涉及的侵權金額并不比犯罪既遂涉及的侵權金額小,對商標所有人造成的傷害也并不比犯罪既遂案件造成的傷害小,在法律上應該與既遂案件同等重視。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在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產生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從一開始就是輸入型的犯罪,假冒商品的消費市場是全球性的,在我國制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能夠進入到全球的消費市場,是因為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化領域里面,一直活躍著、活動著,由若干個跨國的職業(yè)化的犯罪集團在進行操縱、策劃、實施這一類的跨國犯罪。 《意見》共十六條,對犯罪地認定、管轄爭議、收集和調取證據的效力、處罰等都做出了明確界定。 |
[發(fā)布者:yezi] | ||
相關閱讀:
·第111屆廣交會知識產權案件明顯減少
·我國已擁有有效專利274萬件
·李克強:保護知識產權 深化中歐新能源等方面合作
·中美將進一步加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執(zhí)法能力建設
·知識產權界代表委員寄語兩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