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侵權本科生論文 連做實驗的大鼠購買地點都和別人的一樣 法院判教授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 盧迪和張麗論文對比 閱讀提示 盧迪,北京體育大學(招生辦)在讀碩士研究生,2010年年底,她在閱讀本校學報時,發(fā)現(xiàn)一篇署名洛陽某高校體育部張麗(化名)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襲自己的論文,其中“95%以上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遂于2011年初將張麗起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討說法。 3月26日,記者獲悉,近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麗的論文構成了對原告盧迪著作權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 【事件】 網(wǎng)上搜索,發(fā)現(xiàn)教授“克隆”自己論文 2009年5月,盧迪從北京體育大學運動康復系畢業(yè)時,撰寫了一篇名為《運動性貧血大鼠血液中五種元素的變化》的本科畢業(yè)論文。論文中,盧迪通過對自己購買大鼠的實驗觀測,分析出了運動性貧血早期發(fā)生時,動物血清中鐵、鎂、鋅、銅、鈣5種微量元素的變化規(guī)律。 2010年年底,當時在北京體育大學攻讀碩士研究生的盧迪在網(wǎng)上搜集資料時,竟在北京體育大學學報發(fā)現(xiàn)一篇名為《運動性貧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變化》的文章,署名為洛陽某高校體育部張麗,文章內容與自己的論文內容雷同,而對方的投稿日期是2009年12月30日。 “比對兩篇文章后,我自己都嚇了一跳,張麗的論文中,95%以上的內容和我的論文幾乎一模一樣,最大的改變就是,我研究了5種微量元素,而她則選擇了其中的3種?!北R迪說。 后經查詢發(fā)現(xiàn),張麗時任洛陽某高校體育部主任、教授,于是盧迪就向洛陽某高校以及相關部門反映了張麗論文涉嫌剽竊的情況,但均無答復。 無奈咨詢律師后,盧迪于2011年初,以“侵犯著作權”為名,將張麗起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舉證】 連實驗用的大鼠購買地點都和自己的一樣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盧迪在合作完成本科論文實驗的師兄李海偉的幫助下,整理出了一份兩文對照資料,并對雷同部分進行了一一標注。 記者翻看盧迪提供的對照資料發(fā)現(xiàn),張麗文章中的大部分內容都被盧迪予以標注,并寫明了這些內容在盧迪自己論文中哪一頁哪一段。 盧迪的師兄李海偉說,盧迪論文中的研究對象為:雄性Wistar大鼠14只,體重199±10g,購于北京維通利華實驗動物技術有限公司,動物許可證號:SCXK(京)2007-0001,動物級別:SPF級。而張麗論文中的研究對象除了將大鼠數(shù)量改為16只外,體重、購買地點、動物許可證號以及動物級別都一模一樣。 此外盧迪論文中使用MB5稀釋液的批號是3301060721,而張麗論文中該試劑的批號也是和盧迪論文完全一樣。 “這不是抄襲是什么,用于實驗的大鼠怎么可能是完全相同,我買的大鼠又沒借給她使用?!睘榱俗C實這一點,盧迪向法院提供了其購買這批大鼠的所有發(fā)票。 【請求】 原告索賠10萬元實驗經費和損失 針對此事,盧迪的代理律師全中旭認為,原告盧迪的論文是2009年5月5日完成的科研論文,是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而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北京體育大學學報》投稿并發(fā)表的論文,全文95%都是在抄襲原告文章,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原告的論文是經過近一年的研究實驗,得出的科研成果,而被告剽竊原告的文章,并公開發(fā)表,將原告的科研成果公布于眾,給原告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無法評估,原告的直接損失及實驗經費10.056萬元,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全中旭律師說。 在張麗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提供的一份關于其論文《運動性貧血大鼠血液中Fe、Zn、Ca元素的變化》的撰寫說明中,張麗稱,她的論文皆屬其自己在參考公開刊出的文獻或網(wǎng)絡上公開的數(shù)據(jù)庫文獻的基礎上,依據(jù)實驗結果綜合分析,由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 【判決】 侵權教授賠償原告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盧迪在文章的篇章布局、行文方式、數(shù)據(jù)分析以及對參考文獻的選擇、取舍、過渡、銜接等段落編排上,付出了創(chuàng)造性勞動,故其文章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予以保護。故被告關于原告論文參考了大量文獻,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抗辯不能成立。 另外,被控侵權作品作為一篇近5000字的專業(yè)論文,有近三分之二內容的文字表達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庭審過程中,被告未提供任何《Fe、Zn、Ca元素的變化》一文系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證據(jù),所以被告張麗未經原告許可而使用與其作品實質相同的表達形式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盧迪著作權的侵害。 對于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請求,法院審理認為,鑒于審理過程中,被告已當面向原告道歉,該請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而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費用10萬元的請求,法院綜合考慮情況后決定,酌情確定為1000元。 26日下午,被告張麗告訴記者,她已經拿到了法院判決書,目前,尚未決定要不要提起上訴。(記者 韓聰聰 見習記者 曹杰 實習生 李震 文圖) (大河網(wǎng) 韓聰聰 曹杰 李震 文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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