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東省下發(f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yīng)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同時,各級政府及部門應(yīng)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業(yè)、醫(y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yōu)先照顧。(2012年11月7日山東商報) 見義勇為本身屬于道德范疇的概念,見義勇為屬于道德行為。在道德領(lǐng)域引入契約機制,實行“強制答謝”,很有可能演化成“義”對“仁”的傷害,“禮”對“仁”的約束,最終其發(fā)揮的作用很可能會脫離我們預(yù)期的軌跡。 作為讓他人或更大人群受益的見義勇為者,應(yīng)該受到整個社會的普遍贊揚,受到各級政府的充分肯定。地方政府根據(jù)情況給予一定精神榮譽、物質(zhì)獎勵和生活照顧也是應(yīng)該的。但直接以地方條例的形式要求受益人必須對其進行答謝,就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問題的初衷。盡管條例沒有明確答謝的形式,也沒有直接表述答謝過程中的物質(zhì)因素,我們?nèi)圆荒軐栴}看得過于簡單。 什么是見義勇為行為?這本身相當難以界定。像先前大家討論的有人以見義勇為的名義開車撞死假想當中的“搶劫者”,就很值得商榷。而且,見義勇為的個人成本與社會獲益可能是不對稱的、不成比例的。也就是說,有的人可能輕而易舉地當街制服劫匪、下水救起人命;而有的人卻可能在并不危險的施救過程中導(dǎo)致個人受傷,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也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我們主張見義勇為要量力而為,不鼓勵人們?nèi)プ鲞^于超出個人能力的事情。 與此同時,我們還該注意到,有些付出慘烈代價的見義勇為行為,其受益群體可能是群體的、模糊的、不確定的,難以明確“答謝者”的。越是主張受益人必須答謝見義勇為者,越會導(dǎo)致受益人精神壓力過大,有意回避問題,以致讓見義勇為者寒心,讓社會輿論激化,讓人與人之間的關(guān)系更加脆弱。 見義勇為行為可以引導(dǎo),可以鼓勵,但不能誘惑,不能強制。見義勇為行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在個人能擔當?shù)那闆r下自覺自愿進行的。一旦與可以預(yù)期的個人榮譽、家庭利益糾纏在一起,就應(yīng)該由專門機構(gòu)進行認定,并經(jīng)過社會公示才能最終認可。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以見義勇為的名義所做的超越了法律授權(quán)范圍的事情必須被禁止,甚至被追究責任。 我們不想看到,更多的見義勇為者是因為受到物質(zhì)和精神利益的誘惑而成為見義勇為者。我們不想看到,真正的見義勇為者因為后續(xù)的答謝、獎勵和優(yōu)惠而受到質(zhì)疑。我們更不想看到,更多的潛在見義勇為者因為顧慮過多而放緩見義勇為的腳步,更多的需要救幫的人們因為擔心事后“答謝不起”而拒絕他人救助。 治大國如烹小鮮,弘揚見義勇為行為,我們需要認真地研究,真正找到最具可行性的辦法。當前情況下,強制性的“答謝”應(yīng)該緩行。 (華聲在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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