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輿論普遍對高考在“嚴防死守”情況下,還出現這么惡劣的群體性作弊案感到震驚,并紛紛為防止替考案再次發(fā)生支招。 河南高考()群體替考作弊案持續(xù)發(fā)酵,最新的消息,日前出現在央視節(jié)目中、考后曾向家長及“槍手”表示指紋驗證不通過也沒事的那位女性“神秘人物”,系杞縣教體局的一名女領導,目前已被專案組控制,正在接受調查。 輿論普遍對高考在“嚴防死守”情況下,還出現這么惡劣的群體性作弊案感到震驚,并紛紛為防止替考案再次發(fā)生支招,包括制定《考試法》嚴厲處罰高考作弊者,建立誠信檔案讓參與作弊者背上一生的“污點”等等,但在筆者看來,這些“招數”似乎管不了什么用。高考作弊之所以一再發(fā)生,且越來越瘋狂,根源在于這已經形成“產業(yè)鏈”,甚至包括一些當地教育部門也卷入其中,導致“關卡”形同虛設。 并不存在無法可依問題 不少輿論認為我國缺乏一部《考試法》,導致對參與作弊者的問責“輕描淡寫”,但其實,依照我國《刑法》,所有參與作弊者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國家公職人員參與作弊,涉嫌濫用職權罪和貪污罪;社會人員組織群體性作弊,涉嫌泄露國家機密罪和擾亂公共秩序罪;家長和考生參與作弊,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擾亂公共秩序罪,從司法實踐看,我國司法機關追究國家考試作弊者的刑責,也是按刑法的相關條款問罪,這并不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 問題在于有法不依。通常,當一地作弊事發(fā),組織調查者,就是當地教育部門,司法機關的介入并不及時(往往是媒體曝光之后才介入),而由于一些相關教育部門與作弊案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因此調查往往“點到為止”,大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參與作弊的學生,僅僅取消當年考試成績,參與作弊的教育部門人員,僅僅給予行政處分,更別提追究教育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作弊背后利益有誰“分享” 深究作弊背后的利益,才能找到破解之道。很多人對一些教育部門也從作弊中獲利感到不解——大多認為只有涉事的巡考、監(jiān)考獲利——但其實,由于高考成績是一地的教育“政績”,且因此,有的地方教育部門對作弊有意無意采取縱容態(tài)度,一方面,作弊可以提高考生的分數,也就可以提供整體升學率;另一方面,如果出現作弊,一些教育部門會幫忙遮掩,而不是積極排查——因為作弊丑聞的曝光,在一些人看來,會影響地方教育“形象”。群體性作弊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深諳其道,由此有恃無恐。 作弊組織者和“槍手”,直接從作弊者獲得金錢的好處自不待言,請人替考的學生,獲利應該是整個作弊案最大的,而不可思議的是,對這些學生大的處理,卻是當下最輕的——最重的處罰只是當年高考成績作廢,以及??既辏鴱膩頉]有依刑法追究刑責。何以至此?應當是與我國教育的功利化傾向有關。不客氣地說,我國有相當數量的學校,并不是在辦學,而是在做“學店”的生意,即辦學只“回報”給學生一張文憑,而沒有貨真價實的教育;還有的學校,為獲得辦學的經費,甚至主動運作冒名頂替上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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