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0日,襄陽市某中學初二學生周星星當晚放學后沒有回家,家長尋找數(shù)年無果。去年底,當?shù)胤ㄔ盒婧⒆铀劳?。隨后家長將學校告上法庭,稱老師體罰周星星導致其出走失蹤。昨日,襄陽市樊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周如海和妻子陳煥玲是襄陽市東津鎮(zhèn)人,周星星是他們的獨子,生于1993年12月21日。 2008年,周星星在該市某中學讀初二,正常情況下,他在晚上7時許下晚自習后便會回家。9月10日晚9時許,周如海夫婦發(fā)現(xiàn)孩子還沒回家,急忙致電老師詢問,被告知周星星已離開學校,不想,直到次日,兒子也沒回家,夫妻倆趕到學校,發(fā)現(xiàn)了兒子的書包。 2012年11月,周如海夫婦四處尋找兒子無果,向法院申請宣告周星星死亡。去年12月16日,襄州區(qū)法院依法宣告周星星死亡。上月6日,周如海夫婦將兒子就讀的中學告上法庭。他們訴稱,老師教育周星星時方法不妥,采取了留校、不準回家吃飯等多種體罰方式,才致周星星受打擊離家出走,要求學校賠償619482元。 昨日上午,樊城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庭審現(xiàn)場,雙方就老師是否體罰了學生展開激辯。 周如海提交了一份證據(jù)—2009年11月9日,周星星的班主任祝老師書寫的“關于周星星出走情況的說明”,大致內(nèi)容為:2008年9月3日至10日,周星星因不完成各科作業(yè),有5天中午留校補作業(yè),在作業(yè)未補完的情況下,他未經(jīng)老師同意回家吃飯。在這種情況下,班主任在9月10日,讓周星星在教室內(nèi)站著聽了一天課。當晚,外語晚自習后,外語老師留周星星補作業(yè),他偷跑出去,未拿書包。 周如海的代理人認為,這份說明足以證明周星星失蹤前,受到了老師的體罰,此舉已經(jīng)違反《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但祝老師出庭時表示,該說明系他遭周如海夫婦脅迫所寫。 校方代理人則認為,祝老師寫下說明,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祝老師個人應為此擔責。周星星失蹤后,學校多方尋找,盡了責。因此學校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昨日庭審并未當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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