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條件建議 對父母資格認定應當和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基本接軌,而不應顯著高于隨遷子女的就學年限要求。 社保不應作為必要條件 為了保證“異地高考”政策不被“高考移民”鉆了空子,在國務院出臺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出臺辦法,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建議書指出,對父母資格認定應當和隨遷子女就學年限基本接軌,而不應顯著高于隨遷子女的就學年限要求。進城務工人員夫婦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證明的,其子女即應當被認定為“隨遷子女”并允許在當地入學。常住證明包括工作證明(勞動合同附工資證明、單位出具證明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和居住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暫住證、水電費收據等任何一項)。 社保年限要求成為了很多隨遷子女家長擔憂的因素。建議書提出,社會保險證明不應獨立作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因為全民社保只是近年來才在全國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銜接的現象,京滬等地則長年不允許眾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參加社保。在這種情況下,將社保年限設定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證明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對當地的貢獻,那么納稅記錄是更適當的證明;如果這一要求的目的是體現進城務工人員長期在當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么可以要求他們在當地參加社保并提供證明,但不應要求參保年限。 不要對務工人員分等級 對于《意見》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產業(yè)結構調整等考慮,學者們認為僅適用于未來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而不能適用于現有的隨遷人口認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應當統(tǒng)一解決現已存在的隨遷子女升學問題,而不能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等極其模糊的標準將現有進城務工人員分為三六九等,否則必然在現有隨遷子女當中人為制造新的歧視。只要進城務工人員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應當允許其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考試和錄取。 ■政策進程 各地年底前要出方案 8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各地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方案原則上應于今年年底前出臺,同時要求京滬等流動人口集中的地區(qū)防止“高考移民”。 意見指出,各省份要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產業(yè)結構布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xù)就學年限等情況,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制定具體辦法。 9月6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國新辦發(fā)布會上透露,“異地高考”需要在家長、學生和所在城市三方面符合基本條件:家長在流入地要有穩(wěn)定的工作、穩(wěn)定的住所、穩(wěn)定的收入,交了各種保險,盡管不是戶籍人口,但是常住人口;學生本人在流入地就讀的時限不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策,什么樣的學生跟本地生享受相同的升學考試政策;還要看這個城市發(fā)展需不需要這個行業(yè),需不需要這個群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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